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实施管理制度
一、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
第一条 目的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种类 1、国际合作课题;
2、国家、省科技厅立项及中标课题; 3、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
4、中心级项目课题:是指根据本学科、专业工作需要自选的课题; 5、合作课题(有经费支持);
6、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 第三条 立题程序
1、申报者撰写项目申报书并经所在科(所)审核同意; 2、所有待申报项目的开题报告,提交设计部初审;
3、由设计部召开项目评审会,就该课题的立题意义、社会推广的预期效果、技术路线的可行性、课题组成员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论证,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4、公司提供经费的课题,经设计部评审后,报设计部主任审批;
5、与外单位合作的科研课题,应明确我方承担的工作任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立项方解决;
6、得到经费的合作课题,应将课题相关资料及协议复印件报业务办登记、备案; 7、各部门科研项目应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课题日常管理
1、科研项目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跨科室的科研课题,
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分配等项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业务办公室的检查考核。结合部室工作开展的课题,课题负责人的工作应取得部主任同意。
3、设计部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业务办,每半年至少有一小结。
4、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课题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设计部主任审批,并交业务办公室备案。
5、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6、实验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名称、方案、人员、时间、材料、环境、方法、具体的实验步骤、过程、结果等,并应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每项实验结束后,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文字小结。
7、研究人员调离工作,应将全部实验记录资料、归档材料、文献卡片等全部上交科室,科(所)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记录实验设计、操作过程、研究内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记录本、其它记录资料以及相关材料,属于中心所有,各课题组使用。研究人员在离开公司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公司同意可以复印这些资料。
8、 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课题负责人撰写总结报告及有关论文,并将结题报告上报业务办公室。课题负责人负责将所有课题相关资料整理上交档案室归档。
9、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科研课题者,课题负责人要写出拖延理由,上交业务办公室,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后做如下处理:
1) 有继续研究价值的课题,在下一年度必须完成。一般情况下,课题未完成之前,不允许再申请中心内外其它课题。
2) 无继续研究价值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写出终止原因报告,经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清理、归档和仪器试剂的清点移交工作,剩余经费收回。
未做好善后工作的不能接受新课题。
10、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将没有资格再承担任何课题,同时根据情况做其他处罚。
第五条 科技成果的申报和鉴定管理
1、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等。
2、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符合科技成果范围,均应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允许申报成果奖。
3、申报前应将相关资料报中心业务办,并通过中心学术委员会初审。 4、凡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按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签定书,并提前查新检索。
5、参加鉴定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鉴定委员会做成果报告,备齐申报材料。 6、通过鉴定的课题,按规定上报、登记并存档。 第六条 科技档案归档
1. 科技档案由课题负责人按时立卷归档,与外单位协作的,由主办单位保存。 2. 获奖的科研课题,公布获奖等级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室,获奖证书复印件交业务办备案。
3. 科技档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书、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书;实验研究调查、分析、试制、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经费收、支结算等。
4. 课题获得成果奖励后,课题负责人应先将所有资料立卷归档,方可领取成果奖金。
二、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条 外来项目课题经费管理
1. 科研经费到位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开题报告书或协议书、合同书及批准经费的详细预算交业务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 设计部按总经费的10%收取项目课题管理费,业务办和财务科各5%。 3. 课题完成预期目标并通过有关评审后所余经费可继续使用一年,一年后余额
按下述比率分配:
1) 余额的60%作为本课题组的科研活动费负责人所承担的另一个课题或科室其它科研工作中,两年后结余经费中心收回。
2) 余额的40%由中心回收,用于补充中心科研经费。
第八条 以上经费的处理均由业务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财务部审核,上报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权限
1、 课题负责人应按预算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有详细的经费使用记录。 2、 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均由课题负责人签字业务办主任审核及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
3、 所购物资需到行政办公室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方可报销。
4、 凡属公司内可以协调解决的事宜,应在公司解决,并计入课题经费支出,例如制作幻灯片、交通工具、打印、复印等;
5、 与外单位协作拨款,应根据盖有双方单位公章的协议书内有关项目经费的额度,到业务办公室办理拨款手续。
6、 所有支出报销时,由财务部根据财务制度审核,如有变动可报请设计部主任或主任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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